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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中学

宁波市鄞州中学

  学生纪律细则

  一、 进出校门规定:

  1、 上课期间及晚自修,学生不得随便出校门。通学生需持证出校门。

  2、 因病、因事出校门者须凭老师批条向门卫登记。

  3、 来客来访,向门卫登记。

  二、 请假制度:

  1、 加强各班点名工作,每天上课、自修课和其它集体活动由副班长负责点名;每周由副班长将点名册上交教务处。

  2、 学生病、事假应有家长或医疗单位证明,一周以内的班主任审批,超过一周由教务处审批,一月以上的由校长审批。事前不能请假者,事后必须补假,否则作无故旷课处理。

  3、 迟到、早退及缺课、旷课均记入学生档案。无故迟到、早退三次算旷课一节,一学期无故旷课20节以上者,学校将予以警告处分,旷课40节以上者将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10天以上,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三、 升降国旗规则:

  1、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程序进行升降旗。

  2、 每周一早上全校师生都要参加升旗仪式,集队快、静、齐,到操场后严禁谈笑。

  3、 升旗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唱国歌时声音宏亮,有力。

  4、 每天升降国旗(升:早上6:00,降:晚上6:00)在场(或路过)师生要停止一切活动,原地站立行注目礼。

  四、 用膳规则:

  1、 排队用膳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准争先恐后,不准奔跑,不准插队和吵闹,带买饭菜只限一人。

  2、 必须在指定的桌位上用膳,不得擅自调换饭桌,不准在寝室内用膳。

  3、 饭后桌上不留泔汁,剩饭残渣必须倒入泔汁桶,不准倒在地上。

  4、 桌长必须认真负责维持用膳纪律,督促用膳卫生,并组织本桌成员于每周二中饭后洗饭桌。

  五、 爱护公物规则:

  1、 课桌椅、床铺每学期落实专人保管。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搬移、调换。不准乱涂乱刻。

  2、 寝室、教室及走廊的门窗要及时开、关,关时要上好插销,开时要钩好防风钩。

  3、 爱护图书、报刊、仪器、文体活动器具、劳动工具;遵守信用,及时归还,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4、 要爱护花木,不准踩踏攀折。

  5、 节约用水用电,白天太阳光线好时,教室要及时关灯,用水后及时扭紧龙头。

  6、 电教设备要专人负责,遵守使用条例。

  学生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和激励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和惩处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目的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高尚、勤奋、求实、创新校风的形成。在对学生实施奖励和惩处时,以奖励为主,教育帮助后进生的说理教育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严肃处理。

  第三条 凡具有鄞县中学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奖励项目及条件:

  1、三好学生:品德等第达到“优秀”,期末各课总评成绩75分以上,体育课成绩70分以上,人数一般占班级人数的10%,先进班级一般不超过15%。

  2、优秀学生干部:担任校学生会干部或班委会干部,能认真履行职责,有工作成绩,品德等第达到“优秀”,学习认真努力,期末各课总评成绩合格,体育成绩合格,一般每班推选2名。

  3、优秀团员:期末团员综合考评达到“优秀”,学习成绩各课期末总评合格或有明显进步。体育成绩合格,每个团支部一般评选2名。

  4、优秀特长生:遵守校纪校规,综合考评“合格”以上,某一方面确有所长,在一定范围内曾获奖或被师生认可,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个人。各班名额不限,实事求是,宁缺勿滥。主要项目有音乐、美术、体育、文学、科技、电脑、劳动、学习、竞赛、爱好、文明、节俭等。

  5、其他: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好人好事,由学校按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参加学科、知识或技能等各级竞赛获奖者,由学校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种评比活动获奖者,也受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评比及奖励办法:

  1、评比要贯彻民主和集中结合的原则,具体工作在班主任指导下进行。

  2、优秀学生干部中的学生会干部由团委评定,班委干部,优秀团员由班级或团支部民主评选。

  3、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不能兼评,优秀特长生可与上述各项重复评选。

  4、各项荣誉均记入学籍档案和学生成绩报告单。

  第三章 惩 处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班内批评 2、校级公开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 6、留校察看

  7、勒令退学 8、开除学籍

  第七条 惩处细则:

  一、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者、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2、违章使用电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3、无理取闹、防碍值周老师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

  5、在校园内吸烟酗洒者。

  6、私自出校或翻越围墙、违规上网吧者。

  四、有偷窃、诈骗、侵占等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打人、持械斗殴、结伙斗殴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侮辱、诽谤、诬告、搔扰、恐吓、威胁等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以及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有损国家、集体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男女同学有交往过密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早恋有越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

  十一、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旷课或擅自离校(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累计达下列学时者:

  1、10学时以上,不满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三、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校的解释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 认错态度不好者;

  2、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3、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4、对检举揭发、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1、有主动交待错误行为者;

  3、 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十六、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惩处及撤销办法:

  1、班内批评由班主任老师公布。

  2、校内批评由德育处在校《批评栏》内公布,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德育处审定公布。

  3、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退学处分由校长室审定后公布。

  4、开除学籍处分由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教委批准。

  5、警告以上处分均记入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6、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后,在撤销之前,不能担任学生会、团委的任何职务,不能担任班级团支委以上,副班长以上职务,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品德等第控制在“及格”级或“及格以下”。

  7、学生受校级公开批评以上的各类处分,将成为其所属班级在期末参加文明班级、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评比中的扣分因素。

  8、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校期间,须认真接受老师同学的教育帮助,当思想上能比较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撤销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后。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9、处分撤销办法如下:受处分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讨论通过后,学生填写《鄞县中学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并报德育处或校长室审定批准。

  10、团员违纪犯规,还将由团委依照团章规定另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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