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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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第三中学关于加强招生和维护校园安全秩序工作的规定 (2013年 4月3日) 为规范管理招生工作,维护学生和群众的利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招生工作由校长室统一进行规范管理。经市教育局批准可进入校园进行招生宣传的学校,由校长室统一研究,布置安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 二、不准私自介绍、同意各类学校(包括各类培训机构)进入校园(年级、班级)做广告、散发招生材料、进行招生宣传等。 三、不准在学生填报志愿或推荐学校过程中诱导学生,不准违背学生意愿代学生填报志愿。 四、不准擅自向外提供学生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报名、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 五、不准私自介绍、同意各类商业机构(图书、文具、通讯等)进入校园(年级、班级)做广告、推销产品。 六、不准接受或索要招生学校、各类机构、商人的钱物或有价证券。所收的各种费用须向学校报告后一律上缴学校财政帐户。 七、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的,没收违规所得,并视情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评优晋职资格、扣发月师德考核奖、年终考核奖、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分。 八、本规定2013年4月3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