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牛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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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中学关于违纪学生处分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构建和谐校园,进一步建立和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遵纪守法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素质,创建良好的校园学风,特制定《金牛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一、处分的内容与判定 (一)处分的等级 1、批评教育;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二)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遵守公共秩序,不遵守社会公德,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分: 1、策划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负担对方医疗费和营养费。 2、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负担对方医疗费和营养费;挑起事端,致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负担对方医疗费和营养费。 3、教唆、纠集他人干坏事,煽动或组织群殴,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损坏公私财物,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犯有偷窃、敲诈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考试作弊者,除该学科成绩作零分论处外,舞弊科目重新考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学校组织集中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②抄袭他人答卷。 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相互对答案。 ④翻阅不允许带的书籍、笔记、资料或电子信息。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①偷盗试卷或答案。 ②组织团伙作弊。 (七)根据《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课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1、无故旷课半天或累计满4节,班主任要与家长联系。 2、无故旷课一天或累计满8节,给予通报批评(班级)。 3、无故旷课一个星期或累计满40节,给予警告处分。 4、无故旷课十天或累计满80节,给予记过处分。 5、无故旷课半个月或累计满12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无故旷课一个月视为自动退学,若情节严重,通报除名,不保留学籍。 7、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离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8、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处理。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八)蓄长发、染发、佩带首饰,或着奇装异服,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课堂上玩手机、看小说,进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室、录象厅、桌球室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场所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凡在校内公开抽烟、喝酒或起哄扰乱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拒绝或妨碍教职工根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不尊敬师长、对教职工谩骂者,不服从领导、对学生干部进行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在校期间有不正当异性交往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在受处分期间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加重处分。重犯类似错误的学生,处分从重。 (十六)学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学生本人或家长不愿意接受处罚,报公安机关裁决。 (十七)对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情节严重,确需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处分的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一)处分的权限 1、通报批评由班主任决定,报教导处备案。 2、警告、严重警告由教导处决定,报校长室备案并予以公布。 3、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教导处提出处分建议,并经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公布并存档。 4、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先由校警室草拟违纪处分申请报告,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导处,教导处根据管理权限决定或上报。 2、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必要时可由教导处、校长室按管理权限的规定直接处理。 (三)处分的有关事项 1、学生受处分后和撤消处分后学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家长,并布告于众(特殊情况除外)。 2、处分学生重在教育,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见面。 3、凡受处分的学生,若能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撤消处分的,其处分档案将由教导处保存。 三、处分撤销办法 (一)凡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经过一学期的教育,若能认识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师生评议、教导处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二)凡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期限为一学年。在处分期间有明显改正表现的,经校行政会研究可撤销其处分。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应记入学生档案。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