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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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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有关通知办理入学手续。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休学,必须向学校呈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但休学原因消失),具备复学条件,持休学证明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审批,准予复学。 (四)在籍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者,予以退学,注销学籍 1、学生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2、学生患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传染病,经医生诊断不能在校学习者。 3、有正当理由,家长和学生要求退学者(须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 4、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过期半月不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者。 5、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36节以上者。 6、新生和在籍学生无正当理由开学时逾期三天不报到者。 7、受退学处分者。 (五)经上级批准开除学生,由学校张贴布告,开除学籍 (六)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和授课教师填写相关内容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及时填写。 学生请假制度 (一)类型 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毕业设计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到时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分为公假、事假、病假三种。 公假:必须有有关部门证明。 事假:须家长证明。 病假:需医师证明,有病无假条者必须先经班主任同意方可补病假条。 (二)请假手续 1、 必须事先请假,没有充分理由不得补假,补假时间不超过一天,否则按旷课论处。 2、 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三天之内由政教处批准,四天以上由分管校长批准,且住校生须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备案,但是在入学、毕业、考试时间请假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三)违反请假规定的处理办法 1、请假者事假1节扣0.5分,病假1天扣1分(丧假重病假除外)纳入月考核中。 2、未经请假,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假或请假不准时到校作旷课论处。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天至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天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旷课累计超达36节以上者,勒令其退学。 (四)各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准确无误的记录每日迟到、早退、缺席的人数和节数,每日向班主任汇报,每周向教务处汇报。政教处、教务处随时组织抽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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