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第二中学(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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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持续、健康、高水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市第二中学是一所公立完全中学,学制为初中三年、高中三年。根据社会发展要求和学校实际,学校的定位是:以在科学城建设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为龙头,打造三区(开发区水西环路的广州市第二中学科学城校区、应元路21号的广州市第二中学应元路校区、应元路7号的广州市越秀区二中应元学校校区)四校(广州市第二中学高中部、广州市第二中学初中部、广州市越秀区二中应元学校和广州市二中应元文化培训学校)的“大二中”。
第三条 学校秉承“以学生发展为本,从未来需要育人”的教育理念;以“立志成才,振兴中华”为校训;以“尊师、勤学、自律、求实、创新”为校风;以“爱生、乐教、严谨、创新”为教风;以“严、勤、实、活、新”为学风;以“开明、务实、廉洁、高效”为行政作风。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五条 校长的权责:
(一)遵守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五)提名、聘任副校长;任免其他行政干部;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奖惩规定对教职工实行奖励和处罚。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七)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引入竞争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的便利,提高整体素质。
(八)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并引导全体教职工把为广大学生提供优质教育上升到履行教育者诚信的高度上来认识。
(九)提高教职工待遇,让广大教职工(含离退休)共享学校改革发展的成果。
(十)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它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学校可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一名。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负责财务、基建、维修、大宗商品采购、招生的行政岗位应适当轮岗。
第九条 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主要任务包括:
(一)在学校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针、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做好联系群众工作,主动关心、支持学校关工委、退协、校友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 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 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 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励。
(六) 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它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整体优化、全面发展、发挥特长、鼓励冒尖”的教育教学管理特色,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技能、兴趣特长、创新意识、体魄心理、审美能力、生活技能等八个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发展。
第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传统美德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持之以恒开展养成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加强常规管理和班级建设,提高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和校风。“树二中人精神,立二中人形象”。
(四)高中阶段学生每年组织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分别为:高一学军,高二学农,高三社会调查。
(五)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进行教育教学教研,改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评价,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鼓励教师向专家、学者型转变,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研教改工作,总结教学经验,推介教学成果,鼓励教师著书立说。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育教学研讨会。每两年出版一套《教育教学论文集》。鼓励教师开展课题研究,主动承接国家、省、市级科研任务。
(三)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早读、课外辅导、测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质量落实。
(四)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健全教学活动的过程与阶段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教学评价系统。
(五)加强学科类及体育、艺术类竞赛项目的辅导、训练和参赛。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对重点项目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按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开足国家规定各类课程、课时,加强校本课程,加强体育、卫生、艺术、劳动教育,全面完成教学任务,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学校每年举办科学文化节、体育节、艺术节、爱心公益日等系列活动,并由教导处作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学对外开放月,每年12月为全校教学对外开放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选择教材,不接受强行搭配的其它书籍,不销售编印的复习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维护周程表的权威,科组、级组组织的大型教育教学活动需事前报计划并统一由教导处作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要做好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不允许歧视、排斥或变相排斥受阻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章 教师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职务评定》制度,健全教师业务档案,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与奖惩挂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研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奖惩条例,报请上级表彰奖励或由学校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录用制度,严格录用 ,努力提高师资准入水平。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正式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广州市第二中学学籍。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接转的插班生(含借读生)必须经过面试和文化测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交费后,方可接收。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的互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制度,每学期末评出奖学金获得者。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般在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消处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育并引导全体行政干部和教辅人员牢固树立学校的一切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意识,主动热情地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奉行“开源节流,量入为出,民主理财”的财政政策。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按照校园整体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基础建设和维护管理,避免重复施工、造成浪费。管好学校的公共设施、设备。
第四十五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财政和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依据本章程的精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低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广州市教育局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